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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某哪怕是患有精神疾病,也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充分理由
5月31日,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发布警情通报,5月30日,孙某进入兵马俑景区参观时,翻越遗址坑护栏及防护网跳至三号坑内推拉陶俑,造成两尊铠甲武士俑(二级文物)不同程度损坏。目前,孙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,经查,孙某患有精神疾病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千年国之瑰宝遭此横祸,让人痛心。对此,法律人士指出,如查实孙某是故意破坏,则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。按法律规定,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案件的争议点在于,肇事者孙某患有精神疾病,谁来承担责任?法律如何追究?
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规定得还是比较细致的。如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而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;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就本案来说,孙某哪怕患有精神疾病,也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充分理由,因为精神病本身不是“免罪金牌”。他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,就要考虑到他当时的精神状态,有没有完全丧失辨认、控制能力。所以,下一步应该实施精神医疗鉴定,以确定其对破坏文物的罪行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近两年,在涉“精神病人”肇事的恶性案件当中,司法机关秉持着对法律、对人民群众生命负责任的精神,都对当事人实施了严格的精神病鉴定。
就民事责任而言,民法典明确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需为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,但若已尽到监护职责,可减轻责任。
孙某作为精神病人,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责任,包括监护其出行,以防止其伤害他人、破坏财产。新闻报道中没有披露当时去兵马俑博物馆旅游时,孙某有没有家属监护陪伴。如果监护人明知孙某在发病期,仍放任其出行旅游,造成了破坏文物的结果发生,那么应当承担监护责任,包括赔偿损失。
考虑秦俑是无价之宝,再多的赔偿也难恢复对国宝的伤害,那么就应当反思如何织密精神病人社会保障、保护之网,及时亡羊补牢。精神卫生法强调“自愿治疗”原则,只有当病人“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,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”,才可以强制送医。但是,现实往往却陷入精神病人家庭“无力监管”,社区、公安“无法监管”的困境。这就需要在社会保障机制上面下更大的功夫,包括早期干预、社区关怀、社会风险识别、定期公共卫生服务等等,尽早识别涉及精神病人的社会风险点,将之纳入监管范围,提供更精细化的服务管理。
此外,文保单位在开放参观与风险防控间的平衡,亟待技术升级与制度优化。其实,兵马俑3号坑的栏杆还是比较高的、坑也比较深,最终还是发生了这起“悲剧”,这也提醒文保单位为守护中华民族的精神保护,在人防、技防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。
精神病人破坏兵马俑,精神病本身不能直接作为“免罪金牌”,法律责任还有赖于权威的司法鉴定。本起事件也在提示我们寻找更精细化的管理:守护人性的温度,保障社会的安全。
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牛克
编辑 尹曙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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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看法
1、网友一如既往的沉寂:精神病可免除刑事责任,但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,赔偿应由其监护人承担。
2、网友精灵鬼闯天下:满大街精神病乱跑,杀人不偿命,做坏事不赔偿,有免死金牌,咋能保证正常人的安全呢
3、网友无为无不为之:监护人必须承担全部刑事责任!!!
4、网友使命X:假如敌国招募的伪军都办理了精神病证明!当如何应对?
5、网友曾经是京南的胖子:以从今往后,凡参观兵马俑的游客,务必预约,预约时首先提供精神病院出具的非精神病人资格证。
6、网友机智龙铃兰:现在到好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处犯罪,那边入室杀人,这边故意破坏国家文物,法律法规必须与时俱进。
7、网友正能量原野qK:正常人快被逼成精神病了
8、网友一定有规矩n:判定为精神病,有助于迅速断案吧
9、网友多肉开花:转发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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